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闪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网上交易进行闪购的投资行为,特订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闪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最新相关公告。

第二章 业务概述

第四条 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闪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购买、定投指定的目标基金时,在投资者指定银行卡作为付款方式并提交后,系统T日(对于定投,T日为根据定期投资计划发起交易申请的工作日)自动将银行卡资金先申购活期通对应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基金代码:003003),T日同时再将活期通对应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通过转换或赎回转认/申购的方式转到目标基金。业务范围包括:闪购申购及转换交易、闪购申购及赎回转申购交易、闪购申购及赎回转认购交易、闪购申购及转换交易(定期)、闪购申购及赎回转申购交易(定期)。

第五条 适用投资人范围:本业务只对我司网上直销的投资者开通。

第六条 适用的基金:支持与活期通对应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基金代码:003003)进行转换或赎回转认/申购的基金,具体以实际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条 本业务中所涉及到的认购、申购、定投、转换和赎回的基金净值以实际交易发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第三章 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

第八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提交本业务功能的交易申请,以本公司受理情况为准。投资人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认、申购款项,认、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认、申购生效。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受理情况。对于闪购申购及转换交易(定期)、闪购申购及赎回转申购交易(定期),在根据定期投资计划发起交易申请的当日,如活期通对应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基金代码:003003)暂停申购,则当期直接通过银行卡扣款定投目标基金。

第九条 基金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系统确实接收到交易申请,申请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条 在本业务中除闪购认购及赎回转认购交易以及根据定期投资计划发起的交易申请不允许撤销外,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T日15:00之前对当日提交的闪购申购及转换、闪购申购及赎回转申购交易提交撤销申请,除非相关基金另有规定,提交撤销申请时,交易中对应的多笔交易将一并撤销。

第四章 交易费用

第十一条 交易费用:如无另行公告,本业务功能的计费方式等同于实际申请日活期通对应的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转换或赎回转认/申购至目标基金的网上交易的转换费率或赎回转认/申购的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本业务如果由于部分支付通道方面的原因不能按第十一条的交易费用计费方式执行,则按这些银行卡直接支付的实际认/申购费率执行。

第十三条 本业务如果认/申购的目标基金未开通活期通对应的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基金代码:003003)到其转换或赎回转认/申购业务,则按银行卡直接支付的实际认/申购费率执行。

第五章 赎回转认/申购业务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者T日发起的“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申请,先赎回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基金(基金代码:003003)基金份额,并当日自动再为投资者发起目标基金的“认/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目标基金公开发售后并在有效的认购业务受理期间,方可申请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

第十五条 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认/申购申请失败,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活期通账户或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十六条 若认购的基金募集失败,则“赎回转认购”的赎回资金将划往投资者活期通账户或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六章 交易查询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交易申请受理结果等信息。投资者可于T+2个工作日及之后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确认结果。

第七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鉴于认/申购扣款效率受资金结算机构、通信线路等因素的影响,如系统在日终处理前未收到资金结算机构的扣款结果反馈,我司则将该笔交易当作无效处理,即交易申请失败;若资金结算机构在系统日终处理后反馈扣款成功,我司将做退款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赎回转认/申购交易,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赎回申请失败,则后续“转认/申购”申请不会被发起;若“赎回转认/申购”对应的认/申购申请失败,则“赎回基金”的赎回资金在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活期通账户或预留银行账户中。若认购的基金募集失败,则“赎回转认购”的赎回资金将划往投资者活期通账户或预留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条 业务开展过程中,如由于部分支付通道方面的原因不能按第十一条的交易费用计费方式执行,则按这些银行卡直接支付的实际认/申购费率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以上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